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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業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購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2009-05-11 】 點擊次數24045次】 【關閉】
    詳細內容:
          為加強對部直屬單位政府采購工作的管理,建立和規范政府采購運行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部《中央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了《工業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并正式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部直屬單位政府采購工作的管理,建立和規范政府采購運行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部《中央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部直屬單位(包括自收自支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的政府采購活動。
    第三條  政府采購是指采購人按照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規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財政性資金(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和預算外資金)和與之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采購國務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二章 政府采購方式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購組織形式分為政府集中采購、部門集中采購和單位自行采購。
    (一)政府集中采購,是指各單位將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政府采購項目委托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采購中心”)實施的采購活動。
    對于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采購中心代理采購,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是政府集中采購的便捷組織形式。
    (二)部門集中采購,是指部統一組織實施采購目錄中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
    (三)單位自行采購,也稱分散采購,是指各單位實施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范圍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
    第五條  政府采購應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單一來源采購;
    (五)詢價;
    (六)財政部認可的其他采購方式。
    第六條   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項目,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一次性達到120萬元以上,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政府采購工程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 行,2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除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外,自行采購的貨物和服務單項或批量達到50萬元以上、工程 達60萬元以上,應執行國家政府采購和招投標的有關規定。
    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
    第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一) 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第八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 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 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 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求的;
    (四) 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一) 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 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 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第十條  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依照本辦法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第十一條  公開投標截止時間結束后參加投標的供應商不足三家,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招標采購人應報部,在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公告時間和程序符合規定的情況下,由部報財政部審批后,可采取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或詢價方式采購。
    第十二條  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一) 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二) 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 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
    (四) 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廢標后,采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通過部獲得財政部批準。
    第十三條  政府采購應優先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優先購買節能環保產品和自主創新產品。有下列情況的可以購買進口貨物、工程和服務:
    (一)需要采購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的;
    (二)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進行采購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確需采購進口產品,應堅持有利本國企業自主創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術的原則,優先購買轉讓技術、提供培訓及其他補償貿易措施的產品。

    第三章 管理職責與分工
    第十四條  政府采購管理的主要內容是: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的制定;政府采購預算的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的制定;采購組織形式和采購方式的確定;采購活動的實施;中標 或成交供應商的確定;采購合同的簽訂和履約驗收;采購資金的支付與結算;分散采購的指導;采購文件的保存以及采購統計報表的編報等?!?br /> 第十五條  部財務司為部直屬單位政府采購的主管司局,主要職責是:匯總編制部門政府采購預算和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協助實施政府集中采購;統一組織實施部門集中采購項 目;對所屬單位的政府采購活動實施管理;推動和監督所屬單位政府采購工作;統一向財政部報送我部有關政府采購的審批或備案文件、執行情況和統計報表。配合 財政部等有關部門修改完善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參加WTO框架下政府采購對外談判或提出談判方案建議,組織實施涉及工業和信息產業政府采購政 策研究,利用政府采購促進產業發展。
    第十六條  各單位的主要職責是:嚴格執行各項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完整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并報部審核;向部提供政府采購的實施計劃及有關資料;組織實施單位自 行采購工作;依法簽訂和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編報本單位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報表;在財政部指定媒體公告規定的政府采購信息。
    各單位政府采購工作應當實行內部統一管理,建立和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明確具體管理機構負責本單位政府采購的管理;加強政府采購基礎管理工作,建立采購 文件檔案管理制度。對于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采購行為,各單位財務部門有權拒絕支付,并向單位主管領導或上級單位進行反映。

    第四章 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管理
    第十七條  各單位在編制下一年度財政預算時,應將該年度政府采購項目及資金預算編入政府采購預算表,按程序報部,部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
    第十八條  各單位應按照部批復的年度預算,分別制定政府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和部門集中采購實施計劃。
            政府集中采購實施計劃,是指各單位對部批復的政府采購預算中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采購項目,按照項目構成、使用單位、采購數量、技術規格、使用時間等內容編制的具體采購計劃。
           部門集中采購實施計劃,是指各單位對部批復的政府采購預算中屬于部門集中采購的項目,按照項目構成、使用單位、采購數量、技術規格、使用時間等內容編制的具體采購計劃?!?br />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自接到部批復的預算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政府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和部門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報部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政府采購預算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未編報政府采購預算或者未辦理政府采購預算調整手續的采購項目,應當按規定補報或調整政府采購預算后再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各單位按照預算管理程序補報或調整政府采購預算的,應及時調整政府集中采購實施計劃或部門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并于采購活動開始前報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執行支付。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不符合采購資金申請情況,財政部或各單位可不予支付資金:
    (一)未按照規定在財政部制定媒體公告信息的;
    (二)采購方式或程序不符合規定的;
    (三)未使用財政部監制的財政采購合同標準文本的。

    第五章 政府集中采購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實施政府集中采購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編制政府采購預算;
    (二)根據批復的政府采購預算編制政府集中采購實施計劃;
    (三)委托采購代理并實施采購,包括與采購中心簽訂委托代理協議,制定采購方案,組織實施采購,確定中標或成交結果等;
    (四)簽訂政府采購合同,采購人根據中標或成交結果,向有關投標人發中標或成交通知書,并在30日之內與其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五)履約驗收,在供應商履約后,采購人應在采購中心的配合下根據政府采購合同對供應商提供的產品組織驗收;
    (六)資金支付。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應將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委托采購中心代理采購?!?br />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應在集中采購開始前與采購中心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明確委托的事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委托代理協議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采購需求和采購完成時間的確定;
    (二)采購文件的編制與發售、采購信息的發布、評審標準的確定、評審專家的抽取、供應商資格的審查等;
    (三)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的確定和履約驗收;
    (四)詢問或質疑的答復、申請審批或報送備案文件和雙方違約責任以及爭議解決方式等;
    (五)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采購協議供貨或定點采購項目,一次性采購批量較大(30萬元及以上)但未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應當與意向供應商就價格再次談判,也可由采購中心組織集中競價。一次性采購金額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應當委托采購中心另行組織公開招標采購。

    第六章 部門集中采購管理
    第二十六條  部門集中采購應當由部統一組織實施,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編制政府采購預算;
    (二)根據批復的政府采購預算編制部門集中采購實施計劃;
    (三)委托采購代理并實施采購,包括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制定采購方案,組織實施采購,確定中標或成交結果等;
    (四)簽訂政府采購合同,采購人根據中標或成交結果,向有關投標人發中標或成交通知書,并在發出之日起30日內與其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五)履約驗收,在供應商履約后,采購人應根據政府采購合同及時對供應商提供的產品組織驗收;
    (六)資金支付。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對納入部門集中采購范圍的項目,應當實行部門集中采購。經部授權后,各單位對于納入部門集中采購范圍的特殊采購項目也可以自行組織實施,但要執行財政部關于部門集中采購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對于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招投標事務,經部授權后,各單位可以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中心或者其他經財政部認可的采購代理機構)代理,并簽訂委托代理協議。委托代理協議具體內容可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部門集中采購的評審專家應當從財政部建立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部內及部屬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談判或詢價工作。

    第七章 單位自行采購管理
    第三十條  單位自行采購可以由各單位自行組織采購,也可以委托采購中心或其他經財政部認可的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
    第三十一條  各單位自行采購應當依據法定的采購方式和程序開展采購活動,完整保存政府采購合同等相關文件,建立采購文件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  單位自行采購過程中需要審批和備案事項按本辦法第八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審批與備案管理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年度政府采購預算經部批復后方可實施。追加或調整的政府采購預算需報部審核后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四條  下列事項須由部報財政部審批后方可實施:
    (一) 因特殊情況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采購項目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
    (二) 因特殊情況需要采購非本國貨物、工程或服務的;
    (三)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上述事項中,采購單位應當將采購項目及變更事項詳細報部,由部向財政部提出變更申請,經財政部批準后實施。上報材料包括變更事項、擬采用的采購方式、理由和法律依據,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五條  下列事項應當報部備案,備案事項不需要部回復意見。
    (一) 預算追加補報的政府采購預算、已批復政府采購預算的變更;
    (二) 政府采購實施計劃的變更;
    (三)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備案的事項。
    第三十六條  在產品和服務相同的條件下,各單位發現協議供貨價格明顯高于市場價格時,若單位承諾對貨物及服務質量自行承擔責任,則可以從協議供貨商以外的其他供貨商處 進行采購,但在簽訂采購合同前應將有關材料(包括情況說明、型號及配置、報價單等)加蓋單位公章后報部(同時傳真至采購中心)備案。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應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政府采購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八條  部將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對各單位政府采購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 內部制度建設和監督制約機制落實情況;
    (二) 政府采購預算及實施計劃編制和執行情況;
    (三) 政府集中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執行情況;
    (四) 政府采購方式、采購程序和評審專家使用情況;
    (五)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情況;
    (六) 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履行、驗收和資金支付情況;
    (七) 政府采購審批或備案事項的執行情況;
    (八) 對供應商詢問和質疑的處理情況;
    (九) 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十) 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情況?!?br />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各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實施政府采購。凡違反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追究責任,對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  各單位應當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本單位內部政府采購管理辦法。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規定的采購限額標準隨國家有關規定的調整而變更。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部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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